电影制片厂是通过电影技术制造出电影影片的生产场所,它包括美工置景、服装、化妆、道具、内外景拍摄、录音、洗印、剪辑等许多个环节。音像资料馆是运用卫星传播、资料交换、市场交易等各种渠道,收集、整理、制作、储存和向社会提供各种音像资料的影视文化事业单位。
一.电影制片厂
1.火灾危险性
(1)电影制片生产过程中(如置景、服装、化妆、道具、编辑、加工等),常常要使用可燃、 易燃材料及化学药剂等,有潜在的火灾危险性。
(2)摄制中常用白炽钨丝灯作照明灯具,功率大,辐射温度高。另外,临时电源多,危险性大。
(3)拍摄烟火场景时管理不当,以及吸烟乱扔烟头也易引起火灾。
2.防火措施
(1)制景工作室必须宽敞明亮,通风良好;需要加热进行调漆、化胶、粘合等时,应严格控制温度、热源,清除周围可燃物;工作结束后认真清理场地,切断电源,熄灭残火。
(2)服装仓库和室内保持良好通风、阴凉干燥,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选用自控温度的电熨斗,不宜连续工作2小时以上,用完后应放在熨斗架上,切断电源,待降温后方能离去。
(3)化妆时所用的酒精、汽油及信纳水等易燃品应严格控制存放量,并妥善保管。不超过1公斤的酒精、不超过500毫升的汽油、信纳水可存放在铁箱或铁柜内,化妆人员使用时,应随时领取,用后及时送回原处。电炉、电吹风不可靠近可燃物,用隔热材料作铺垫,用完后及时切断电源。
(4)道具室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道具不能存放在用木板作间隔的简陋棚库里。易燃液体若用作道具应随用随领,未用完的不可存放在道具室,应送回原危险品库保存。
(5)所有工作场所还须加强安全管理,由专人负责;电气线路、设备应符合《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照明灯具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少于O.5米。
(6)拍摄内景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摄影棚内的主要承重构件如采用钢架结构,应喷涂钢结构防火涂料,以提高耐火等级,除所需道具、景物外,棚内不应存放无关的可燃物。
②临时线路应用橡套电缆敷设,严禁超负荷运行,用电完毕应立即拆除。
③开拍前需对全部灯具进行检查,特别是在工厂、煤矿等含油或瓦斯量较高的地区拍摄时,必须测试场所内易燃气体的浓度并严格检查各种灯具的引线、接点、触发器。灯泡的电压要与所供电压相符,电线规格与所需电容量相符。
④在拍摄爆炸、燃烧镜头时,不宜采用烈性炸药和燃烧弹,备用的烟火器材及原料要远离现场放置,由专人负责管理。
(7)拍摄外景时除参照内景拍摄时的有关防火要求外,还应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防火工作。另外,在拍摄烟火外景时,制片部门必须事先同烟火人员制订严密的工作进度计划,做好防护准备工作。
(8)摄影、录音、洗印、剪辑这几个部门所用的大量电影胶片或废片应存放在单独库房里;工作需用的硝酸片基资料影片,必须在25度以下、相对湿度不低于7O%的条件下单独存放;使用的各种易燃液体应有专人领取和保管;洗片机、印片机、剪接机、磨片机、编辑机、倒片机等电影生产设备必须设保护接地;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符合有关要求;工作间严禁吸烟。
(9)制作美术片的室内应经常保持通风良好、地面湿润;透明片必须存放在专柜内;严禁吸烟,室内保持清洁。
二.音像资料馆
1.火灾危险性
(1)制作音像磁带所用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薄膜和磁粉浆都是可燃材料;而且编辑制作室和录像播放室设置的隔音、吸音设施和各种家俱、地毯也都是可燃材料。另外,空气调节用的通风管道的保温材料一般采用可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2)机房和配电间等处电缆沟内铺设的可燃绝缘电缆,如操作不慎或发生故障以及其它意外遭到破坏,都有可能引起火灾。
(3)防雷设施不良,接地电阻过大,易受雷击。
2.防火措施
(1)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通风空气调节机房要设在专门的房间内,其隔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 时,隔墙上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
(2)内部装饰材料、吊顶及通风管道采用不燃烧材料制成。
(3)全馆设配电室,每台电气设备设空气闸门开关和熔断器,电气线路、设备的安装由正式电工操作;电气照明每一回路接装灯数(包括插座)不宜超过25个,最大负荷不应超过2O安,灯具布置不得紧靠可燃物;铺设在门顶或墙内的暗线采用穿金属管的铜质线芯。
(4)音像资料馆建筑和抛物形天线应有良好、可靠的防雷设施。
(5)录像播放室内禁止吸烟和带进易燃易爆物品。
(6)按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在重点部位和每层楼面明显位置设必需的灭火器,并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