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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3-04-26     
     
 

各设区市科协、国税局、地税局: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文)精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支持公司和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对发展科普事业进行资助和捐赠,现将我省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二条“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和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可以依法获得资助和捐赠。”的规定,各级科协及所属科技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可以依法获得政府的资助,也可以获得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的资助和捐赠。

二、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开展的科普活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财税〔2003〕55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

(一)必须是符合《科普法》规定,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社会性、群众性科普活动;

(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必须是科普活动的主办单位,并且应当设置有专门的科普活动组织工作机构;

(三)应当有具体的科普活动方案;

(四)应当建立有完备的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文)第六条“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由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税收优惠手续。”的规定,各级科协组织及所属科技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都可以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到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文)等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各级科协及所属科技团体向科普活动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包括对各级科协组织及所属科技团体、直属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六、各级科协组织及所属科技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在依法发挥科普主力军作用的同时,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努力探索市场运行机制。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方进行招商活动,为组织实施重大社会科普活动招商引资、争取资助和捐赠。

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运行机制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并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普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七、此通知贯彻落实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解释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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